深圳机动车解除抵押登记需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文件。对于注销的公司抵押权人,只需提供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此项业务可待办,代办人还需提供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电子委托。
深圳机动车解除抵押登记办事材料
1.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2. 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备案的经办人须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委托书办理);
3.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如遗失,须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补领);
4. 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业务需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的原件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注:
对抵押权人为公司且注销的,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时,身份证明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无需其他资料。
以上业务可代办。代办人还须提供:
1. 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2. 授权委托书(车主为单位的须加盖公章);
3. 电子委托(通过星级用户申请,代办人获得授权后前往窗口办理业务)。
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的情形
1. 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 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