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市政府同意,该《实施办法》延期继续执行2年,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月31日。
深圳市民政局公示消息,我市2018年1月实施《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截至目前累计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约1257万元,有效保障了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社会反响总体较好。
根据《实施办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且同时具备“三无”条件的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供养工作遵守托底供养、适度保障、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殡葬服务等方面的保障。
《实施办法》要求,特困人员申请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当事人因无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自主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申请。此外,救助机构、学校、医院、儿童福利院、养老院、社区工作站等单位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发现符合救助条件人员,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
特困供养人员的认定、审核、审批以及供养标准、资金使用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经批准享受特困救助供养的人员,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终止救助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