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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布2023《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政策管理明细,对培训机构场地及师资均有限定标准

2023-04-10 07:26:32 广东省教育厅 pcysy

近日,广东省教育厅等十五部门联合制定了《广东省规范面向中小学生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实施方案》对面向中小学生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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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规范非学科类培训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中小学生和学生家长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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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改革创新,全面规范非学科类培训,使其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进一步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育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强化非学科类培训的公益属性,着眼提高培训质量,充分发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培养学生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的积极作用。

(二)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着力破解非学科类培训在标准、价格、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升校外培训治理水平,切实回应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三)坚持内外联动。统筹校内与校外教育,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落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要求,增加非学科类学习供给,同步深化非学科类培训治理,更广泛地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

(四)坚持部门协同。针对非学科类培训行业属性突出、种类繁多等特点,健全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齐抓共管、高效联动、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形成治理合力,提升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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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任务

(一)明确设置标准

1.制定设置标准。省科技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分别会同省教育厅制定了《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各地级以上市可遵照省级设置标准执行,也可参照省级设置标准制定本地的实施细则。对于开展多种非学科类培训的机构,应同时符合所涉及的各类业务的设置标准。(责任单位:省级和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部门)

2.明确底线要求。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在场所条件方面,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住建、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在师资条件方面,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相应类别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具体由省体育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科技厅明确)或具有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证,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含民办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运营条件方面,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严厉查处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中小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线上机构还应符合网络安全有关标准。(责任单位:省级和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部门,各级公安机关,省通信管理局)

3.全面对标整改。各地市按照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现有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不符合设置标准的要督促对标整改。未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部门)

(二)严格准入流程

4.发布清单目录。各地级以上市根据省制定的设置标准,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许可审批工作。对于难以清晰界定具体类别属性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由省教育厅会同省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部门制定该类型培训机构的类别清单目录,并根据新出现的培训类型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会同省科技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

5.明确准入程序。各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我省相关设置标准等规定,加快推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工作。实施非学科类线下校外培训的机构,由属地县(市、区)行政审批机关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及审批。仅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非学科类线上校外培训的机构,由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受理设立申请及审批。对于经营多种非学科类业务的机构,可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实行部门联合审核。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要加强部门之间审管衔接,把审管责任落到实处,防止出现审管盲区或审管冲突。(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通信管理局,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体育行政部门)

(三)规范日常运营

6.规范培训内容及时间。非学科类培训内容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素质、认知水平相适应,符合身心特点和教育规律,满足学生多层次、多样化学习需求,不得开设学科类培训相关内容。全面落实《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培训材料的全流程管理,强化对培训材料的审核、备案管理和抽查巡查,确保培训方向正确。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责任单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部门)

7.加强收费管理。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坚持公益属性,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培训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控制调价频率和幅度,按照审批的层级,每半年报送一次至省级或县(市、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机关。各地市可探索通过建立价格调控区间、发布平均培训成本等方式,引导培训机构合理定价。培训机构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严厉查处虚标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各地市要建立健全非学科类培训市场监测体系,重点加强对体育、艺术及中小学生广泛参与的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收费的监测。(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8.强化预收费监管。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培训收费实行指定银行、专用账户、专款管理。培训机构收费应全部进入本机构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收费账户应向社会公开。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等方式缴纳培训费用,鼓励培训机构采取先提供培训服务后收费的方式运营。采取预收费方式的,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各地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线上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在我省辖区范围内、线下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在机构住所地所在县(市、区)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监管条件的银行开设唯一预收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由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存管预收费资金,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学员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该收费专用账户,不得进入校外培训机构其他账户或控制人个人账户。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培训机构应按照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主动报送或授权托管银行推送有关资金监管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信息。要明确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境内外上市标准和程序,严格把关,做好监管和引导,防止野蛮生长。培训机构融资及收入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经营。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明确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保护群众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各级支行,广东银保监局及各银保监分局,各级证监部门)

(四)加强日常监管

9.强化安全管理。各地要落实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指导其切实履行好安全职责,督促机构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风险防范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线下培训场所要配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音视频监控设备,确保教室、户外活动场地、活动室、周边等场所无死角,设置明显提示性标识,并应具备与公安、教育等部门实时联网的接口。鼓励培训机构购买场所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各地要按照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切实抓好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单位: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公安、消防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10.健全执法机制。各地要建立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分工合作的联合执法机制,推进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异地之间的协调联动。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非学科类培训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资质不全、打擦边球开展学科类培训、不正当价格、虚假宣传、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招生入学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送处理机制,加快实现部门间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定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及时通报非学科类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警示震慑。(责任单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科技、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体育行政部门)

11.推进信息化管理。各地要将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部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同步完成机构注册登录,按时接受年检年审,开展信息伴随式采集,确保机构无遗漏、数据全采集、信息摸准确。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探索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推进“互联网+监管”模式创新,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推动数据交流共享,通过监管平台将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白名单信息等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构建信用监管体系,引导培训机构合规经营。(责任单位:各级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部门,各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

12.促进行业自律。各地要指导校外培训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性惩戒机制等,推动培训机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着力规范行业秩序。鼓励行业协会制定相关行业服务标准,提升服务质量。支持行业协会发挥在纠纷处理、权益保护、行业信用建设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行业规范运行。(责任单位:各级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部门,各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

(五)做好配套改革

13.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各地各校要加快构建“双减”背景下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坚持减轻负担与提质增效并重,整体提升学校育人水平,促进学生学习更好回归校园。加强音乐、体育、美术等紧缺学科教师配备补充,着力解决教师队伍学科结构性矛盾,开齐开足上好音体美课程。合理控制作业总量和时长,不断提高作业设计水平,增强作业的针对性、有效性。完善并落实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挖掘校内潜力,统筹利用科技、文化、体育等各方面社会资源,积极聘请退休教师、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或志愿者等参与支持学校课后服务工作,丰富学校课后服务内容,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加强教学规范管理,强化教研工作,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切实提升课堂教学质量。充分用好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完善资源建设机制,不断汇聚各类优质资源,服务教师教育教学和学生自主学习。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成果,加快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进一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群体教育差距。(责任单位:各级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部门)

14.健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进校园监管机制。各地市根据需求可以适当引进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要坚持公益性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中确定允许引进的培训机构,形成培训机构和服务项目名单及引进费用标准,加强日常监管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引进费用标准要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并要明显低于培训机构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标准。必要时,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教育部门开展成本调查,督促降低收费偏高的引进费用标准。各地市可根据辖区内情况,将引进培训机构所需费用按规定纳入当地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需另行收取费用的,要纳入代收费管理。学校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名单内的服务项目和培训机构,不得对课后服务代收费加价、获取收益。各地市要完善机制,倾斜支持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并结合实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收费。要建立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的评估退出机制,对出现服务水平低下、恶意在校招揽生源、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招生秩序等问题的培训机构,坚决取消进校培训资质。(责任单位: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部门,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部门)

15.深化考试评价改革。各地各校要全面落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质量评价指南,健全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质量评价体系。改进体育、艺术中考测试内容、方式和计分办法,扭转片面应试教育倾向,切实加强过程性考核,逐步实现考试成绩等级呈现,弱化选拔功能,注重对学生运动习惯和艺术素养的培养。严格招生工作纪律,不得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结果与大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规范并减少面向中小学生的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类考级活动,除另有规定,各类考级和竞赛的等级、名次、证书等不得作为体育艺术科技特长测评、招生入学的依据。(责任单位:各级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部门)

四、工作机制

各地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全面做好组织实施,联合开展监督管理和专项治理。省级层面建立省教育厅等十五个部门共同组成的非学科类培训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省教育厅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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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责任分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与相关部门对非学科类培训共同进行日常监管、行政执法,指导学校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重点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执行行业标准、日常巡查、政策宣传、投诉举报处理和线索移交等工作,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展非学科类培训的依法移交给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行政等部门重点做好收费政策制定等工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治安管理、网络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民政部门重点做好非营利性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营利性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价格收费、广告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金融机构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等主管部门做好预收费管理和上市融资管控等工作;网信、电信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线上机构监管工作;消防救援部门重点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有关行业协会、群众团体、科研院所等要发挥专业支撑作用,开展监测评估研究,充分利用行业资源助力中小学校开展学生实践和教师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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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4月30日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明确本级非学科类培训监管的工作要求,扎实做好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政策宣传、全面排查、办学许可证申报和受理工作。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全面做好部署动员。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3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部门开展非学科类培训巡查监管,督促不符合设置标准的机构全面对标整改。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6月1日至6月30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巡查工作进行汇总梳理,及时总结经验,并于6月30日前,将本市非学科类培训巡查和监管总结报告报送省教育厅。总结报告应包括巡查和监管的基本情况、执法成果、问题发现、工作计划和工作建议等内容。

2023年7月1日起,各地、各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常态化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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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组织保障

(一)全面系统部署。各地要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规范非学科类培训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摸清底数,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压紧压实责任。各级“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要充分发挥作用,坚持统筹部署、分工协作、联合行动,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分析研判,提出针对性举措,加强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确保各项工作务实有效。全国“双减”工作试点城市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敢于先行先试,探索有益经验。

(二)强化督导和宣传工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加强对各地政府的督导考核力度,定期对各地规范非学科类培训进展情况进行通报。省教育厅与相关部门将适时开展明查暗访,加强针对性指导。各地市要加强对规范非学科类培训的督导评估,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解读,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做好宣传推广,营造良好氛围。

来源:广东省教育厅


本次政策调整重点:

1,目的:

全面规范非学科类培训,使其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进一步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2,宗旨

发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培养学生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

3,整治

非学科类培训在标准、价格、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在场所条件方面,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住建、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在师资条件方面,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相应类别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具体由省体育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科技厅明确)或具有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证,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含民办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在运营条件方面,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严厉查处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中小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

线上机构还应符合网络安全有关标准。

全面对标整改,各地市按照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现有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不符合设置,标准的要督促对标整改。未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4,明确准入标准

实施非学科类线下校外培训的机构,由属地县(市、区)行政审批机关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及审批。

仅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非学科类线上校外培训的机构,由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受理设立申请及审批。对于经营多种非学科类业务的机构,可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实行部门联合审核。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要加强部门之间审管衔接,把审管责任落到实处,防止出现审管盲区或审管冲突。

5,规范培训内容及时间

不得开设学科类培训相关内容。培训内容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素质、认知水平相适应,符合身心特点和教育规律,满足学生多层次、多样化学习需求。

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6,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确

培训机构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严厉查处虚标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

重点加强对体育、艺术及中小学生广泛参与的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收费的监测。

7,收费方面

训机构培训收费实行指定银行、专用账户、专款管理。培训机构收费应全部进入本机构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收费账户应向社会公开。

不得使用培训贷等方式缴纳培训费用,鼓励培训机构采取先提供培训服务后收费的方式运营。

采取预收费方式的,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各地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

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培训机构应按照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主动报送或授权托管银行推送有关资金监管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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