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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东莞市不限户籍均可保障公租房,并且租房还可申请补贴

2023-02-27 19:56:02 东莞发布 圈姐

昨日,东莞政务新媒体发布消息,当前东莞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类型,相关的住房保障涵盖了四类对象——本市户籍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新入户人员,保障方式包括实物配租、租赁补贴、房屋修葺、租金核减、租金优惠等。

补贴标准如何计算?

保障对象有哪些?怎么申请?


01

四类保障对象&保障标准

当前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类型,相关的住房保障涵盖了四类对象——本市户籍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新入户人员,保障方式包括实物配租、租赁补贴、房屋修葺、租金核减、租金优惠等,对应的保障标准如下:

本市户籍家庭保障方式

(一)廉租房可选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

租金标准为1元/平方米。

👉租赁补贴

补贴标准上限=17元×(18×家庭户籍人口数-自有住房面积),其中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

租赁补贴须知:

1.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

2.补贴面积最高不得超过60平方米。

👉房屋修葺

分为局部修葺和全面改造两种形式:

其中局部修葺标准上限=800元×18×家庭户籍人口数

全面改造标准上限=1200元×18×家庭户籍人口数

*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

👉租金核减(仅限公有住房租户选择)

核减金额=18×家庭户籍人口数×(3.69元-1元),其中3.69元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1元为廉租房租金标准。

(二)经适房条件可选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

租金标准为3.69元/平方米。

👉租赁补贴

补贴标准上限=14.31元×(18×家庭户籍人口数-自有住房面积),其中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

租赁补贴须知:

1.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

2.补贴面积最高不得超过60平方米。

(三)公租房条件

👉实物配租

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局及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新就业职工(户籍不限)

👉实物配租

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局及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租金优惠(仅限市属租赁住房住户选择)

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最长优惠期为3年。

外来务工人员(非本市户籍)

👉实物配租

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局及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新入户人员

👉实物配租

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局及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租房补贴

享受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最长补贴期为3年。

👉租金优惠(仅限市属租赁住房住户选择)

享受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最长优惠期为3年。


02

住房保障申请指南

对于上述住房保障的申请,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提供哪些材料?

对应的指南来啦!👇

本市户籍住房保障

保障方式:1.租赁补贴 2.房屋修葺 3.实物配租 4.租金核减

*租赁补贴仅限廉租房条件、经适房条件人员;房屋修葺仅限廉租房条件;租金核减仅限已入住公房的人员。

(一)申请条件

1.本市户籍申请廉租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即2400元)或以下;

(3)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10倍(即14.4万元)或以下;

(4)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请。

2.本市户籍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即3600元)或以下;

(3)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即28.8万元)或以下(注: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原则上名下应无商事登记信息);

(4)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申请;

(6)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修葺和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3.本市户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4倍(即4800元)或以下;

(3)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即28.8万元)或以下(注: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原则上名下应无商事登记信息);

(4)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二)所需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2.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不动产权属相关材料(如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土地证等);

3.低保、低收入及特困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

4.残疾人家庭需提交持证人员的残疾证;

5.军人家庭需提交军人证明(现役军人提供现役军人证;退役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提供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役军人家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以上规定的各类申请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三)所需材料说明

1.收入情况材料说明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需提交工资银行流水,其他特殊情况可提供单位出具的工资发放说明代替工资银行流水(内容应包括工作基本情况、每月工资发放数额和工资发放方式等);

(2)灵活就业的人员,需提交个人收入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工作基本情况和每月收入数额等);

(3)申报没有就业的人员,收入按我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退休人员,需提交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明细;

(5)因生育、患重病、残疾(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肢体一、二级残疾)实际未就业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收入按实际情况认定;

(6)在校学生能够提供学生证(全日制)的,可视为无收入。

注意事项:上述人员除第(4)(5)(6)类情形外,需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在审核中,若存疑,必要时需提交微信、支付宝等流水记录。

2.家庭资产材料说明

(1)有车辆的,需提交购车发票或车辆评估报告书;

(2)有购买保险的,需提交保险合同;

(3)有购买基金、股票的,需提交反映持仓市值信息的文件。

(4)离异的,需提交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5)要求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原则上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以及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可提供工商登记证复印件申请复核,经调查核实后,可视为无商事登记。

3.住房情况材料说明

(1)有多名子女且未共同申请的人员,需同时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子女数量、子女姓名、子女自有住房情况等);

(2)自有房产属于危房的,需提交《全面改造检查表》。


新就业职工住房保障

保障方式:1.实物配租  2.租金优惠

*租金优惠仅限于已入住市属租赁住房的人员。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2.新参加工作未满5年(以全日制学历毕业的次月起计算);

3.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5.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同时需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所需材料

1.身份证,本市户籍申请对象需提供户口簿;

2.毕业证;

3.劳动合同,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可提交所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在本市纳税证明代替劳动合同;申请人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可由用人单位出具工作证明代替劳动合同;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5.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仅已婚人员提供);

6.申请人或其配偶原籍为东莞市的,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盖章确认的《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

7.残疾人需提交持证人员的残疾证;

8.军人家庭需提交军人证明(现役军人提供现役军人证;退役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提供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役军人家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以上规定的材料,属证明类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类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所需材料说明

1.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名称必须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缴费单位、公积金缴存单位名称一致;

2.申请时,用人单位正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3.申请时,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必须是正常。

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

保障方式:实物配租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申请人在本市工作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逐月缴费累计满5年;

2.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二)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劳动合同,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可提交所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在本市纳税证明代替劳动合同;申请人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可由用人单位出具工作证明代替劳动合同;

3.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对账单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5.配偶原籍为东莞市的,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盖章确认的《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

6.残疾人需提交持证人员的残疾证;

7.军人家庭需提交军人证明(现役军人提供现役军人证;退役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提供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役军人家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以上规定的材料,属证明类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类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所需材料说明

1.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名称必须与社保部门登记缴费单位、公积金缴存单位名称一致;

2.申请时,用人单位正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入户人员住房保障

保障方式:1.实物配租  2.租金优惠 3.租房补贴

*租金优惠仅限于已入住市属租赁住房的人员。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自2019年6月1日起通过人才入户方式将户籍迁入本市,且户籍迁入本市未满3年;

2.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3.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4.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二)所需材料

1.户口簿(审查要点:以何种原因入户,包括条件准入、企业自评、持优才卡迁入等);

2.身份证、毕业证;

3.劳动合同,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可提交所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在本市纳税证明代替劳动合同;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5.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已婚人员需提供);

6.配偶原籍为东莞市的,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盖章确认的《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

7.残疾人需提交持证人员的残疾证;

8.军人家庭需提交军人证明(现役军人提供现役军人证;退役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提供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役军人家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以上规定的材料,属证明类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类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所需材料说明

1.新入户人员正在领取租房补贴、正在享受租金优惠的,不能申请实物配租;

2.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名称必须与社保部门登记缴费单位、公积金缴存单位名称一致;

3.申请时,用人单位正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4.申请时,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必须是正常。


03

申请住房保障办理流程

线下办理流程

各园区、镇(街)政务中心提交申请资料→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公示→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公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保障登记。

办事窗口

本市户籍家庭可以在就近镇街或者户籍地所属镇街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资料申请。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或新入户人员可以在就近镇街或者工作地所属镇街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资料申请。

*电话咨询号码:0769-22630618

*查询网址:

http://zjj.dg.gov.cn/zjj_mgr/itemquery/blduban.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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